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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家“蜜雪儿”在京斗法

经调解北京的赔款20万元
1999-02-02 来源:生活时报 林 靖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2月1日讯因不服一审裁决,北京和台湾两家蜜雪儿公司关于谁拥有“蜜雪儿”商标的纠纷案今日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再次开庭,虽然双方在法庭上意见分歧较大,但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,调解赔偿数额为20万元。

据悉,(台湾)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1985年在台湾省登记的生产销售服装服饰的公司,先后在美国、新加坡等国家和我国台湾、香港等地注册了“蜜雪儿”和“MYSHEROS”等一系列自创的文字商标,1994年12月又在北京分别注册了上述两个商标。

蜜雪儿服饰(北京)有限公司是在1991年5月在北京核准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,1996年1月注册了自己的“甜姐儿”商标,其生产的服饰、包装和销售专柜上一直使用“MISHER”商标。据悉,其原法人代表孙祥模曾于1976年至1990年期间在台湾数家公司任职,从事服装服饰经营,1997年后以凯罗(ICNL)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在北京投资设立了蜜雪儿服饰(北京)有限公司。一审前,两家蜜雪儿公司曾就企业名称与商标同名问题进行协商。

在台湾“蜜雪儿”起诉北京“蜜雪儿”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中,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两者在文字的书写、外观、色彩和读音上明显不同,被告尚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,但被告企业名称中的“蜜雪儿”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,给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。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停止侵权,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。

北京“蜜雪儿”不服判决,认为知名商品必须经过国家公平交易局的认定,台湾“蜜雪儿”却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商品具备知名商品所必备的条件。北京“蜜雪儿”已在中国内地市场屡获佳绩,比台湾该公司产品更为公众所熟知,另外,北京蜜雪儿在内地获准名称登记比台湾“密雪儿”核准注册时间早三年半,不存在搭便车问题,因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。

台湾“蜜雪儿”同时提起上诉,并将诉讼请求赔偿额提高到7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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